立春:春意生发冰雪中******
立春:
春意生发冰雪中(解码二十四节气)
“二十四节气”是中国人通过观察太阳周年运动,认知一年中时令、气候、物候等方面变化规律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和社会实践,2016年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了让海内外读者更好地了解二十四节气,本报即日起推出“解码二十四节气”栏目,介绍节气相关知识及历史文化内涵,阐释其中蕴含的中国智慧。
——编者
2月4日,北京冬奥会开幕,恰逢立春节气。开幕式上,二十四节气倒计时惊艳了世人,尽显中华文化的瑰丽与浪漫。在这场冰雪盛会中,昂扬奋进的奥运精神与温厚悠远的中国气韵交融互映,让人们感受到春意盎然、生机勃发。
中国古人顺天应时,依据天象、气候、物候的变化,将一年农耕的日子“网格化”,网格里的二十四节气,凝聚着中华民族经天纬地的伟大智慧。
立春为二十四节气之首,宣告着一年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开始。在农耕时代,立春是庄重的节日,国家要举办祈求农事顺利的仪典。《礼记·月令》记载,立春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到东郊祭祀春神。回朝后,赏赐群臣,布德令以施惠兆民。打春牛,是与农耕相关的重要节俗。各地守土官率僚属,盛陈卤簿仪仗,抬芒神(春神句芒)、春牛(土制的牛),杂以秧歌、龙灯、高跷、旱船等,迎春于东郊高地。带队长者鞭打春牛,春官诵曰:“一打风调雨顺,二打土肥地喧;三打三阳开泰,四打四季平安;五打五谷丰登,六打六合同春;七打七星高照,八打八节康宁;九打九九归一,十打天下太平。”鞭毕,抬春牛沿地垄缓缓前移,行120步(象征一年十二月),将春牛放置垄顶,守土官执镐向正南“农祥星”方向奋臂刨土,以示农事开始。春牛打碎之后,人们争抢牛头,谓之抢春;又抢春牛腹中糖果,以为一岁的甜蜜。将春牛之土洒于牛圈内,以期牛畜繁衍兴旺。
“东风吹散梅梢雪,一夜挽回天下春。”立春之际,人们开展多姿多彩的迎春活动,如送春帖、贴春条、戴彩胜等。文人书写文字工丽的春帖子,相互赠送。北宋欧阳修写有春帖子词二十首,其一曰:“气候三阳始,勾萌万物新。雷声初发号,天下已知春。”民间则在炕头贴春条:“春天春日春水流,春草地上放春牛,春花开在春园内,春鸟喜落春树头。”女子用彩色绢或纸剪成小幡、燕、蝶、花朵等形状,戴于头上,以示迎春,统称“彩胜”。
咬春亦是历史悠久的民间习俗,在立春这天咬食春盘、春饼、萝卜等,有养生之效。宋《岁时广记》引唐《四时宝镜》云:“立春日食萝菔、春饼、生菜,号春盘。”据传,春盘源自汉魏的“五辛盘”,即在盘中盛上五种带有辛辣味的蔬菜,作为凉菜食用。李时珍《本草纲目》解释说:“五辛菜,乃元日、立春以葱、蒜、韭、蓼蒿、芥,辛嫩之菜杂和食之,取迎新之意。”食之有调节气血、发散邪气的作用。春饼是用面粉烙制的薄饼,常裹卷萝卜细丝和其他辛味蔬菜共食。清代《燕京岁时记》云:“是日,富家多食春饼,妇女等多买萝卜而食之,曰‘咬春’。谓可以却春困也。”
“春,蠢也,动而生也。”立春之后,虽然天地间寒意未消,但在冰雪之下,蛰虫逐渐苏醒,鱼儿浮上水面,生机悄然萌发。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回大地时,开启新一年的奋斗,种下新一年的希望,将追梦的足迹,印满欣欣向荣的中国。
(施立学为吉林省民俗学会理事长,宋佳佳为吉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